以治理的思路解决电商平台上的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集中体现。对于平台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以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提出电商平台涉及的主体比传统法律关系更加多元。除了交易双方和平台经营者,还可能有沉默的第三人。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互联网发展早期的制度设计。解决平台问题,应该更多通过建立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平台治理的方式。
网络法治圆桌会议秘书长周辉博士认为,在平台经济的电商环境中,平台经营者是整个电商生态的主导者。平台上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平台。平台经营者虽然是私主体,但是对于平台上的活动既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也有一定的管理措施,拥有某种程度上的“私权力”。设计怎样的制度框架,去发挥好、实现好平台经营者的治理功能,规范好、监督好平台经营者的“私权力”,应当是电商法需要特别回应和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电商法与其他法律定位的不同,也才能实现电商法的独特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