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收回是指宅基地所有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已经设立的宅基地使用权实施的收回行为。一般可以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划分为以下三种:
农村宅基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是指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如建设公共设施、发展公益事业,由宅基地所有权人通过合理补偿对宅基地实施的强制性收回。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不同于征收征用,该“公共利益”是指乡(镇)村的公共利益而非更大地域范围的公共利益,其次只能是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教育、医疗等)建设。
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罚性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罚性收回是指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强制性收回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用途利用的或者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
1、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如在宅基地上建设生产经营用房的情形。
2、不按照规划管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情形,如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超过该地区土地标准使用的。对于这两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强制收回宅基地。
宅基地使有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收回,是指当使用权人不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下对其宅基地进行收回的情形。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身份性收回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农民个人的户籍变更,可以收回其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
2、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融于城镇导致其失去原属性。原成员失去其“农民”主体身份,而所有权人亦发生变更,由新所有权人收回原使用权。
3、原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