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那么应当从哪些方面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此你有何建议?
陈健鹏:第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出台《排污许可证条例》,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设计,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
第二,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给出明确的步骤和具体的措施,增强其实施的可操作性。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实施的技术指南,使得排污许可证的关键环节,包括范围、种类、许可量核定方法实现统一。
第三,以推进排污许可证为主线,理顺环境监管程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需要理顺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关系,对现有相关制度进行改革,统一监管依据,使相关制度可以有效衔接。
第四,调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建立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近期,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部,根据水、空气等要素,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制定相关领域的规划、标准、政策。中长期,在环境监管机构内部,设立独立的政策评估机构,对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建立一个“中性的”环境数据管理部门,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统计等职能纳入该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全国环境信息的监测、整合和信息共享。可以考虑在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内部设置 “环境守法保障局”(环境监管协调局)之类的机构,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统筹,统一执法依据,协调环境监管机构内部职能与工作,确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的各类环境政策、监管规则具有一致性。
第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推动相关内设机构的数据共享,逐步统一环境监测、环境统计、重点污染源统计等相关数据。设立相应的机构,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统计等职能纳入,负责全国环境信息的监测、统计、整合和信息共享,该部门为其他部门的环境政策提供环境数据依据。设计并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和网上申报简化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对现行排放标准以及环境政策进行系统评估。应建立并完善环境标准实施前的综合评估机制,在环境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出台前,要进行科学化、制度化的评估,为排污单位普遍实现环境守法的可行性提供决策支撑和指导。